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餐飲管理科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97.08.01科務會議通過
98.10.05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2.01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4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5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4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14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科為加強學生餐旅學識與實務經驗之結合,及建立「良好工作倫理、人際關係和學習專業技能與經驗」特訂定本實習辦法。
第二條:本科二專學生必須於一年級下學期起(即二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五專學生必須於四年級實習各為期十二個月,即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計二十四學分。實習時間累計時數,應高於貳仟(含)小時以上(但以實習合作單位之合約書相關規定為主,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三條:校外實習場所與範圍限定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評定之四星級以上之觀光旅館。
二、國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主題樂園及校方指定之公園遊憩區所附設與餐飲相關之營運場所或連鎖餐飲企業。
三、學校認可之餐飲相關企業或機構。
四、其他由學校指定之實習場所或機構。
第四條:本科學生校外實習面試機制之相關規定:
一、 五專依二下三上;二專則依一年級上學期之德育與智育之成績總平均,再加上證照成績(其計分方式參:註一),將以上述成績加總分數高低排序,為選填面試校外實習單位之志願的優先序。
二、在選填面試校外實習單位時,其依上述之原則;每位學生首先選填三個主要面試校外實習單位,投遞履歷表進行面試之程序,另外選填三個備用面試校外實習單位,倘若選填三個主要的面試校外實習單位均未被錄取,則再從三個備用的面試校外實習單位投遞履歷表進行面試,經以上之程序,若還無法錄取任何校外實習單位則將以校內實習(無給薪制)進行或個案處理。
三、在鼓勵學生考照原則下,特訂定學生於校外實習前三年取得之證照數,也列為加分評比之條件,其加分方式如(註一)。
註一:
入學後取得 相關證照張數 |
計分 |
備註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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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
3 |
5 |
|
4 |
8 |
|
5 |
12 |
後續以此類推 |
四、學生若經校外實習單位通知錄取後,則不得再參與其他校外實習單位面試的機會,一律以錄取優先通知者為主要前往實習的單位。
五、經上述規定之原則下,成績優良但服儀履勸不願改善者,不列入此面試機會。
第五條:若學生自行尋找校外實習單位(應以原或曾工讀單位為優先原則)應事先向本科報備,並經過科主任或教師前往視察、簽訂合約後方可認定為本科校外實習單位,並遵守實習單位有關規定與督導。
第六條:如學生無法順利面試上校外實習單位時,則將以校內實習(無給薪制)進行或個案處理(由科認證給予實習學分)。
第七條:學生實習期間亦應接受指導老師指導與考核,違反規定者,依校規及本規定處理。校外實習期間學生若被退回時,經由科內會議決議;若非個人因素,本科會擇日再輔導面試轉介其他校外實習單位。若是學生個人因素被退回者,則依本規定記大過處份,然後再另行安排實習單位。當學生第二次再被退回時,則不再安排校外實習單位,除了依本規定記大過處份外,再安排於校內實習(無給薪制)替代。
第八條:實習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配分標準為實習單位佔百分之六十,本科教師佔百分之四十(詳細規定如校外實習實施細則)。
第九條:若校外實習學分未達及格標準,則可選修科內之專業課程,抑或於實習日期後取得證照可抵免實習學分,抵免學分分別為取得勞委會舉辦之證照乙級為6學分、勞委會舉辦之證照丙級為3學分及民間舉辦之證照為2學分。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97學年度及以後入學之二專和五專學制學生。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