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障範圍
凡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承保24小時)
如:天災、交通意外等事故(酒後駕車、自殺不予理賠)。
三、保障對象
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校外實習學生(以記載於被保險 人名冊內者為限)。
四、履約期間
自112年08月01日00時 至 113年07月31日24時止。
(自前述履約期間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新件投保,僅接受有效保單之批改加退保、理賠申請服務)
五、保險期間
可投保一年、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6個月、S個月、4個 月、3個月、2個月、1個月、1日(超過1日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
六、投保人數
中途加退保投保人數,沒有人數限制1個人也可以加保(或退保)
七、加退保時間: 隨時可以上網辦理加退保作業。
八、保障內容
項目
承保內容
保險額度
A
意外身故
200萬元
B
意外失能
依失能等級給付10萬 ~ 200萬元
c
意外門診實支實付
傷害住院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
C+D兩項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D
傷害住院定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像者,不在此限。
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像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者,本 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或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圓之費用,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倘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被保險人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該項醫療費用無法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該項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但最高給付金額仍受前項之限制。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載的「住院保險金」。
九、保險費(單位新台幣)
保險期間
每人保險費
12個月 695
11個月 660
10個月 626
9個月 591
8個月 556
7個月 521
6個月 452
5個月 382
4個月 313
3個月 243
2個月 174
1個月 104
1日 35
十、受益人
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如未指定者,視為法定繼承人;如需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簽名。
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112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簡報.pdf 112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內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