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醫護管理科學校美設科學生實習獎懲辦法
105.02.18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4.10.21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4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8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8 實習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科學生實習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對學習態度與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由本校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廠商呈報學校,校方依事蹟給予嘉獎乙次至大功乙次等獎勵,並公告優良事蹟。
2.發覺他人錯誤立即報告而能預防重大傷害,經查證屬實者,給予嘉獎至小功乙次。
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因而提高校譽者,給予小功乙次至大功乙次。
4.其他優良表現者依校規嘉許之。
第二條、本科學生實習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懲罰。
1.實習期間
(1)實習每二個月回校返校座談,無故未到第一次以小過乙次,第二次二小過,第三次大過乙支。
(2)返校座談當日遲到視情節以申誡乙次以上至小過乙次,返校當天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記申誡乙次。
(3)未規定內繳交申請文件(實習家長同意書、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表、校外實習生租賃申請表、校外實習生賃居直系親屬家申請表、校外實習騎機車家長同意書...等)將記申誡乙次並扣總成績10分,累犯則記小過乙次。
(4)實習中刻意不配合實習單位甚至毀謗廠商名譽或不當在網路公布不實言論而影響廠商及學校者,經確實一律大過乙次,輔導轉實習廠商給予一次機會。
(5) 實習中不正常交友行為,違反實習行為態度者一律大過乙次。
(6)實習期間若經廠商回報學生學習態度不佳,第一次記小過乙次。若經廠商反映第二次將處以小過2次,並到校輔導。
(7)以上1-7項違反規定之行為,經廠商及學校老師多次輔導仍未改過,並遭廠商退實習,一律大過乙次。
(8)實習期間應繳交資相關資料(實習計劃表、每月報告書、職場照片、每月成績、每月考核成績),未在期限內繳交者,遲交7天扣總實習成績10分,超過15天(含)則扣實習成績15分;若屢勸仍未繳交者,除扣總成績30分依照情節重大記小過至大過一次,並取消實習。
2.實習上班期間:
(1) 實習期間上下班遲到或早退30分鐘內累計達3次者,依遲到時間長短扣實習分數, 並記申誡乙次,第4次及第5次遲到,每次加記申誡1次,遲到第6次(含)以上則每遲到一次均記小過一次。
(2)未經許可私自調班者,記小過乙次;未經許可私自更換店家者記大過乙次。
(3) 實習期間資料未按時繳交及缺繳者記申誡乙次、扣總成績10分;經多次輔導後資料多次未繳交者記小過乙次、扣總成績20分;經扣分後而導致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將提出討論以延後實習時間做為處分。
(4)曠班者記小過乙次,加扣實習總成績20分。
3.住宿實習場所:
(1)未經許可,不假外宿者,給予記小過乙次,屢犯記大過乙次。
(2)住宿期間未依規定返回宿舍,逾時未歸,給予記小過乙次,屢犯記大過乙次。
(3)實習單位未提供住宿者,需依實習規定申請,未經通過私下租屋者,給予大過乙次。
(4)實習期間住宿未依公司規定保持整潔,經廠商反映未改善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記申誡乙次至記小過乙次
4.損毀公物不按程序報告、報銷或賠償者記申誡乙次。
5.學生因交通受阻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事實發生,學生無法準時上班者,可斟酌情形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但須出具証明或照片。
6.不服從實習單位主管指導或屢次犯規不改,包括:工作、服裝儀容、態度在內等,按情節輕重處分予申誡乙次,經廠商多次輔導仍未改善則記大過乙次,嚴重者得勒令退學或停止實習。
7.有偷竊行為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乙次至退學;有說謊行為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記申誡乙次至記大過乙次懲處。
8.實習期間若違反菸害防治法中任一條文,一經查獲依情節輕重依校規規定得記小過乙次以上,若再經查獲則依危害校譽,得記大過至退學。
9.學生於上班時間不准會客、接打私人電話、閱讀報章雜誌、上網、寫信、或處理其他私事,一經查獲依情節輕重得記申誡乙支至小過乙支。
10.未取得實習單位主管及顧客同意不可於實習場所內私自拍照、錄影、錄音,若顧客同意拍照、錄影、錄音,但所得之影音資料不得張貼在網站或各公開媒體上,一經查獲依情節輕重得記申誡乙支至小過乙支。
第三條、學生實習獎懲由實習輔導老師書面提報本科實習組,經實習組確認後並提交生輔組處理,依校規辦理操行加減分數。
1.申誡乙次扣操行總分1分。
2.小過乙次扣操行總分3分。
3大過乙次扣操行總分9分。
4.嘉獎乙次加操行總分1分
5.小功乙次加操行總分3分。
6.大功乙次加操行總分9分。
第四條、行為表現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導致大過(含)以上懲處者,於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第五條、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