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造型設計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23日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3日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科組織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初審本科教師之聘任、改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升等事項。
二、初審本科新聘專、兼任教師之資格審查事項。
三、初審本科教師之教學、研究、學術論著、服務貢獻及升等等事項。
四、初審本科教師國內、外進修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由全科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中通識課程教師一名,專業課程教師二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依職務需要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兼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升等、不續聘及解聘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委員因故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遇本人或其它三等親內親屬之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審查教師升等及新聘教師資格事項應遵照部頒『教師資格審查規程及施行細則』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科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