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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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單獨招生規定

98年3月25日 九十八學年度單獨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98年4月24日 台技(一)字第0980067777 號來函核定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及「技專校院

及大學附設二技學校單獨招生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為辦理五年制專科新生招生,依規定組成單獨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緊急事項。

第 三 條 本校辦理九十八學年度五年制專科單獨招生科組、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 四 條 報名資格: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者,或經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報名參加本獨立招生入學,詳細報名資格詳載於招生簡章中。

第 五 條 本校九十八學年度五年制專科單獨招生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報名表件、考試日期、考試項目、考試時程、試場規則、成績計算方式、錄取方式、成績複查、錄取公告、准考證補發等規定均由本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訂定,並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 六 條 本校之招考方式、報名費、計分方式、錄取標準、同分錄取參酌順序及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一、招考方式:加考筆試一科(科目詳載於招生簡章中)及繳交「九十八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通知單」(以下簡稱基測成績)。

二、報名費:新台幣伍百元整。(凡報考本招生之考生,係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如

            於報名時繳交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可向本會辦理報名費減免)。

三、計分方式:

(一) 基測成績:採計科目計有寫作測驗、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六科,滿分為312 分,佔總成績30%。報名學生得自行選擇較優之一

               次基測成績完整使用。

(二) 筆試成績佔70%。

(三) 未繳交基測分數通知單或無基測成績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錄取標準: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以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若仍

          有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不予錄取。

五、同分比序原則:考生總成績相同時,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詳載於招生簡章。

六、資料保存年限:筆試與基本學力測驗總成績等評分資料應保存一年,但考生不服評分而提出申訴時,其相關評分資料應保存至申訴程序        結束,或行政救濟終結為止。

第七條 報到入學:報名本獨立招生入學經錄取者,需依規定之報到日期、時間至本校辦理報到。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報到資格;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第八條 錄取學生報到、註冊或入學後,如有報名登記資料內容或所附證明文件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有其他不法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報名、錄取及就讀本校資格,學生不得異議。

第九條 本招生考試於報名截止後,各系(科)報名人數未達本會所訂定之最低報名人數時,得不舉辦該系(科)之入學考試,另經已報名考生同意,得輔導轉報同一學制相關他系或報名費無息退費。因各系(科)招生人數不同,最低報名人數將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十條 考生若對本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放榜後三天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接獲申訴資料起一週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本會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各試務委員、試務人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考,應主動迴避,或由本會訂定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善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

         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錄取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第十三條 本會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若相關法令仍未明訂,而造成疑義者,由本會緊急處理小組研議方案,經主任委員批核,或報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並呈報教育部核訂後施行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招收轉學生招生辦法

98年3月25 日 九十八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98年4月23 日 台技(四)字第0980067776 號來函核定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招收轉學生暨入學考,依據「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補足各科組學生之缺額,組織「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核後,據以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收轉學生各項事宜。

第三條 前條文所指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各學制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不得招收轉學生。

第四條 本會委員由本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學術科科主任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主任為總幹事。

第五條 本會依實際招生事務之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各組之職掌應明訂於本會組織章程。

第六條 各科組之招生名額以補足教育部之原核定名額為限。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得超過教育部原核定招生名額數,且各科組每班以不超過60人為限。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科級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各科外加名額分配,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第七條 招生名額分為初估名額及實際名額,且實際名額不得少於初估名額;初估名額應於報名日至少三日前公告,實際名額應於分發(放榜)日至少三日前公告。

第八條 轉學生之報考資格:

一、 五年制專科:

(一)技術校院附設專科部或專科學校五年制肄業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三)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生,修滿一學年(段)以上者。

(四)大學肄業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五年級。

二、 二年制專科:

(一)技術校院附設專科部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肄業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二)技術校院或專科學校附設進修專校肄業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三)大學肄業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三、五年制、二年制不同學制之專科學校肄業生,不得相互轉學。

第九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十條 有升學優待身分之學生,其參加轉學招生,應依簡章規定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核確符合報考者,始得予以轉學優待。

第十一條 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本校學生,不得報考。

第十二條 開除學籍之本校學生,不得報考。

第十三條 性質相近系科組由本會認定之,並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其認定方式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系科(組)。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每次招生前依辦法擬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科(組)別、招生年級、招生名額與名額公告日期、公告方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日期、報名日期、報名手續、報名費用、評分標準、錄取標準決定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至遲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第十五條 轉學考試以考二科至四科招生科(組)之必修科目為原則。

第十六條 本招生之錄取方式依報名考生之總成績高低順序及考生報名時所填寫之志願序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本招生之錄取標準由本會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皆未達錄取標準,則得不足額錄取。

第十八條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以備取生依序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第十九條 考生總成績相同時,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詳載於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呈報教育部核處,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招生之錄取名單應經本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始得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錄取學生報到、註冊或入學後,如有報名登記資料內容或所附證明文件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有其他不法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報名、錄取及就讀本校資格,學生不得異議。

第二十三條 考生若對本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放榜後三天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接獲申訴資料起一週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本會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申訴程序及方式並明訂於簡章中。

第二十四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與會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報考時,應主動迴避。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善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本會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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